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会协〔202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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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1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对会员的行业自律惩戒,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行业自律专门委员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审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共13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个人会员组成。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社会声誉。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检查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负责检查调查的人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五)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检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检查取证。
(六)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留下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七)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
(八)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九)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十)秘书处负责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工作纪律,按时出席会议,对惩戒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惩戒事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保密,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纪律的,以及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免职。
对不能履行惩戒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委员,秘书处不再推荐为下届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惩戒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2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对会员的行业自律惩戒,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行业自律专门委员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被惩戒当事人的申诉意见。
(二)复核被惩戒部门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审议作出申诉决定。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个人会员组成。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社会声誉。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根据申诉情况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秘书处应当在申诉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四)委员会可要求申诉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留下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五)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绳,对会员不服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自律惩戒决定而提出申诉的事项,委员会应重点就申诉事宜涉及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程序是否完备;问题表述是否清楚;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条款是否准确。
(六)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七)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由协会秘书处制发文件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工作纪律,按时出席会议,对申诉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申诉事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保密,不得有与申诉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申诉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申诉委员会纪律的,以及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免职。
对不能履行申诉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委员,秘书处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申诉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3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行业自律专门委员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有关维权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二)研究探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承办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四)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共13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个人会员组成。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社会声誉。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受理有关维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如确属委员会管辖范围,及时向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维权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四)委员会可要求维权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留下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五)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
(六)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七)秘书处负责对维权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归档保管。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工作纪律,按时出席会议,对维权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维权事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保密。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其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维权委员会纪律的,以及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免职。
对不能履行维权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委员,秘书处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维权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根据《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研讨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组织颁布的会计与审计执业标准、准则。
(二)对财政主管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及其指南、指引等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
(三)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注协在调查处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新业务,制定新业务执业指引或指导意见。
(六)针对全区行业内、外提出的专业性问题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共18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为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须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信誉。
(二)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应从事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工作。
(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应熟悉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对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
第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根据需要向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五)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六)委员会旨在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提供理论和技术援助,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八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工作纪律,按时出席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咨询事项、会议内容和表决形成过程等保密。
第九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业指导委员会纪律的,以及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免职。
对不能履行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委员,秘书处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行业自律专门委员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会员管理与服务中存疑或争议有关事宜。
(二)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及说明,并作出审理决定。
(三)研究探讨解决有关存疑或争议事宜的途径和方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共20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个人会员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社会声誉的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由秘书处向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次随机选取5名委员(不含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选定委员。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应与会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四)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
(五)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
(六)秘书处负责对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归档保管。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工作纪律,按时出席会议,对审理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保密。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其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亦或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免职。
对不能履行审理委员会职责的委员,秘书处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审理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6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
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行业调研,分析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有利于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政策出台与落实。
(三)参与制定和完善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明确行业发展目标和方向。
(四)组织行业内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经验分享与合作,提升行业整体专业水平。
(五)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组织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拓展行业发展空间,提升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共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为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信誉。
(二)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应从事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工作。
(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应熟悉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对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六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
第七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根据需要向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会议。
(四)委员应当依据法规政策及市场前景,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的问题发表意见。
(五)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
(六)秘书处负责对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归档保管。
第八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工作纪律,按时出席会议,对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保密。
第九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未经广西注协同意,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广西注协以外的咨询、研究、论坛和培训等活动。
第十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亦或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免职。
对不能履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职责的委员,秘书处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三条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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