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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余瑞玉呼吁:统一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
点击量:2351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6-3-13 9:35:00
   
     《人民政协报》2006年3月9日,刊发全国政协委员余瑞玉的文章,题为《整合资源 提高效率 统一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全文如下: 
 
                             整合资源 提高效率 统一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行业,是国家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担。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初具规模,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也迅速提高,在协助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资本市场有效运转、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是2006年的主要任务之一,同时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重大决策,并且强调将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这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美好前景。当然应该看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仍然存在和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执业环境还不理想。  
      一是社会信用环境。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生活的多样多变,思想观念的新旧交替,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法制意识相对薄弱,制度缺失,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逐而产生的浮躁心理致使一些企业甚至个别地方政府部门违法干预,强令造假,恶意粉饰会计报表以期达到非法圈钱、骗钱之目的,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市场中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和阻碍。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和严格公司治理,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二是监管环境。基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对行业的监管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但这个过程中,也带来了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等问题,这种“多龙治水”的局面有违行业监管的规律,既浪费了监管资源,也责任不清致使监管效果不明显。  
     目前,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职权划分的有多部法律法律。比如:  
    《注册会计师法》,其中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审计署2000年1号令依据审计法第三十条“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保留审计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权,设定处罚权。  
    《公司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证券法》也规定,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搞许可、行查处。  
     按照这一趋势,未来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的制定中,是否也要写上相关的资格设定和监管权,令人担忧。注册会计师行业将被越来越多的资格设定所肢解,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重复和多头监管。  
     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母法”--注册会计师法来看,非常明确,即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由财政部门履行。但目前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加之执行不当,导致实践中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需要和想法行事,各自为政、重复监督、行政指定等诸多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一年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若干次,事务所负担加重,已经难以招架。  
     不论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角度,还是从提高监管效率的角度,都应当整合监管资源、节约行政监管成本、降低行业负担。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总体把关、协调,严肃立法,规范执法,切实解决中介行业所面临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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