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了杨敏、宁展2名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广西枫杨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广西枫杨会计师事务所;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制
三、办公场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阳光100上东国际T3栋1615室,邮编530028;
四、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敏;
五、申请的事务所共2名合伙人。
各合伙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杨敏,女,2005年7月批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至今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2006年至2009年8月,在华寅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分所执业;
2009年至2011年4月,在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011年至2011年11月,在华寅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分所执业;
现拟担任广西枫杨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
(二)宁展,男,2003年8月批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至今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2006年至2009年4月,在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分所执业;
2009年至2011年11月,在南宁海翔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以上信息如与事实不符,或存在其他异议,请在2011年12月14日前向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书面反映,举报请署名或提供有关线索。
举报电话:0771-5331605,5334977,5331603;
举报电子邮件:hgr1605@163.com
举报传真电话:0771-5318020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所合伙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有效;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注册会计师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