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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强制培训实施办法
点击量:1504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3-17 9:11:46

(桂会协〔2010〕22号  2010年3月16日)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以诚信建设为本,以诚信发展为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教育广大执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义利观,塑造行业“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将会计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质量严格、服务水平精专、社会公信力强、能够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机构。 
  二、培训对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受到强制培训惩戒的执业人员。 
  2.因内部管理混乱、执业质量存在问题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 
    3.因执业质量存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 
    4.协会认为其他应予以强制培训的情形。 
  三、培训内容 
  1.国家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及行业诚信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4.案例教育及工作底稿规范;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实施办法 
  1.强制培训由区注协秘书处组织; 
  2.强制培训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每期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强制培训不计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3.参加培训人员须签署《承诺保证书》,就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等事项做出承诺。《承诺保证书》将存入注册会计师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4.列入培训对象的名单将在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五、惩戒措施 
  1.凡列入培训对象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学习,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除向全行业通报批评、暂缓年检外,责令写出检讨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2.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向区注协书面请假,并在下期补学。未按规定补学的,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3.参加强制培训的人员必须缴纳相应的培训费。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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