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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1862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5-5-20 20:13:00
  
桂会协〔2005〕17号  
(2005-3-31) 


区注协各市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2005年25号部长令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桂会协[2005]17号)的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广西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2005年25号令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桂财会[2005] 17号)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负责全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管理工作的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广西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广西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留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留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留复印件);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留复印件)。  
(七)《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手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西注协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广西注协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受理注册申请时间: 每年受理4次,分别为3、6、9、12月的前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广西注协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广西注协专用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广西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广西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三条 广西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广西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广西注协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广西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注协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十八条 对注册申请人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外,对注册申请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区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会协[200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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