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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 点击量:1468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5-5-16 18: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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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会〔2004〕67号
唐苓、周娜、闭祖旋、苏彩燕、李燃: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及相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成立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二、同意唐苓、周娜、闭祖旋、苏彩燕、李燃等五名注册会计师为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蒋峰、宋茵、覃茂先、陈声羡、周选和、李震波、庞安琪、蒋华等8人为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同意唐苓担任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请按规定到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有关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三、原则同意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及出资人协议。 四、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是以注册会计师作为发起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业务活动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成立和开展业务,可以承办审计、验资、会计咨询服务及其他法定业务。 六、广西瑞林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准则和规则执行业务,并接受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请事务所自财政部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广西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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