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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通知
点击量:781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2-4 11:33:12

桂会行党〔2010〕2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严格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程序,拓宽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视野,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保证新党员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入党前公示的暂行规定》(桂组通字〔2000〕91 号)的要求,决定从 2010年1月1日起,在我行业党委所属各党支部中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对象

    被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并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予以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入党发展对象的姓名(含曾用名)、性别、民族、学历、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支部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期间的表现。

    2.公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支部)及受理群众举报的电话号码或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并明确2名联系人。

    三、对公示对象监督的内容

    对公示对象监督的内容,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四、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只限于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示的形式

    公示形式以党支部为单位,将公示内容抄写张贴在本所办公场所。

    六、公示的程序与步骤

    公示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党支部按照行业党委统一印制的公示内容格式,及时进行公示;收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问题。

    七、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公示的时间为在召开表决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七天。

    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公示对象有意见的,可用书面、电话等形式,并署真实的单位、姓名向公示单位党组织反映。

    八、公示结果处理办法

    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党支部派人调查核实,发现公示对象确有较大问题的,应如实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作出其能否即期发展入党的决定,并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行业党委。在公示期内,如无群众反映,党支部则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要求,召开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接收被公示人入党,上报上级行业党委审批。

    九、组织原则

    群众如实举报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公示单位党组织(党支部)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诬告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中共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表》

 

文件及附件下载: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通知.doc

                                             中共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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