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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 点击量:1766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5-5-16 17: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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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会〔2003〕2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用途及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 财会协字第12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 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事务所积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应作为“长期负债”, “职业风险基金按照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 金”,明确了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计提基数、计提比例及用途。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18日颁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 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规定:“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 当由开办单位在其所接受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该通知明 确了风险基金应当与其他剩余财产一起纳入清算财产的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职业风险基 金的处置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就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等,应按其投保 的保险公司规定的相应条款办理有关事项,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 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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