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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须知
点击量:3452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9-1 16:33:36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155)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二)申请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四)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申请设立有限制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2份(可通过“广西财政网http://www.gxcz.gov.cn”的“下载专区”下载表格,下同):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5.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股东或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6.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7.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限责任所)或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所);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9.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2份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若合并后的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应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仅省级财政部门有审批权。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受理人经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所提供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属材料不齐,需补充材料的,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服务窗口的经办人。
(二)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而且会计处经过征求监督检查局的意见,初审人员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会计处负责人审核;会计处领导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厅领导审核批准。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批文答复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的相关权利。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为30个工作日,分支机构审批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时限为准。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无。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流程图.doc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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