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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
| 点击量:386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8-31 13:4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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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2005年7月30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 二、惩戒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 四、惩戒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 5名,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1名,法律专家1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九、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 (一)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或虽建立但未能有效执行的; (二)承接业务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或者业务约定书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 (三)在业务约定书、业务报告等文书上未加盖执业机构公章或使用其他业务专用章的; (四)未执行必要审验程序、未获取必要证据的; (五)业务报告没有执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的; (六)承接并承办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业务的; (七)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本事务所的名义承接、承办业务的; (八)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垄断或变相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地区业务的; (九)采取向客户示意与有关单位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利诱或欺诈客户、直接或间接对客户进行胁迫等方式招揽业务的 (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抢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收费标准或低于前任事务所收费为手段争揽业务的; (十一)在约定的服务收费之外向客户收受其他酬金的; (十二)以各种名义向非合作执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业务收入分成,或以佣金、报销发票、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形式支付业务介绍费的; (十三)在工商注册大厅、办税大厅等场所设立业务联系点及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的; (十四)对自身的执业能力作夸大、不实宣传的; (十五)注册资本未实际到位,或出资人抽逃出资、变相抽资的; (十六)会计核算不真实,未将业务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账户集中统一核算,或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的; (十七)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十八)内部分配混乱,对部门或员工实行收入、费用承包的; (十九)事务所限制或者阻止执业人员参加职业后续教育的; (二十)以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执业机构、执业资格的;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以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各种形式分支机构的; (二十二)事务所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条件和变更程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及执业机构章程规定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限制或阻止执业人员注册关系转移的; (二十四)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 (二十五)拒绝、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 (一)对未经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并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 (二)未通过年检或已注销注册的人员,但仍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本人的名义承接、承办业务的; (四)未经事务所同意,私自将业务介绍给其他执业机构并收取好处费的; (五)诋毁、诽谛或诬告其他同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业后续教育学时的或在职业后续教育学时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七)以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的; (八)未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的; (九)股东(合伙人)私自转让股权(出资额)的; (十)在办妥注册关系转入手续前,即在其他事务所以本人名义出具报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等行为。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事务所章程等规定,不履行职责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授权,在事务所发展规划、财务管理、薪酬制度、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不事先取得董事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 (三)不向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四)不按规定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擅自否决或拒不执行有关会议决议的 ; (五)不接受其他董事、股东(合伙人)、监事及员工的监督的; (六)其他违反执业机构章程等行为。 十三、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书面检讨; (五)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六)行业内通报批评; (七)社会公开谴责。 十四、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令书面检讨; (五)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六)行业内通报批评; (七)暂缓通过年检; (八)强制培训; (九)撤销注册或取消会员资格; (十)社会公开谴责。 十五、对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予以自律性惩戒。 十六、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一)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惩戒委员会。 (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开会。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六)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惩戒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十)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 十七、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八、惩戒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解职。 十九、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二十、本规则有关年限和人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一、本规则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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