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暂行规则
(2005年7月30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以下称“检查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是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机构,负责办理检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实施情况;按照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拟订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和实施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束后,向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意见。
四、检查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2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五)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六、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八、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九、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委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委员会委员参加培训和质量检查的时间可作为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
十、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委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十一、检查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检查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检查委员会会议;按时参加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二)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委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三)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委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四)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委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五)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委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十二、检查委员会委员所在的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其工作,在参加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期间,在事务所的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应正常发放。
十三、检查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检查委员会工作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解职。
十四、检查委员会缺额时,应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十五、本规则有关年限和年龄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十六、本规则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