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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报考须知 |
| 点击量:5316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8-31 10:3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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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报考须知 文件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
一、 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 2.报名费用: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三、考试事项 1.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2.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3.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4.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5.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四、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五、成绩及证书 1.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 2.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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