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会协〔2009〕35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财政厅会计处与协会秘书处共同研究决定,对我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实质性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股东(合伙人)。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工作从2009年5月下旬开始9月底结束。
三、检查主要内容
1、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出资情况;
2、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执业情况;
3、事务所内部制度建设(包括执业质量、参照中注协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劳动、人事、财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
四、检查工作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协会和区财政厅会计处联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间将提前一周通知被检查的事务所,请有关事务所在检查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本事务所基本情况的书面介绍(包括合伙人或发起人出资情况、机构设置、内部管理、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及业务开展情况等,同时报送电子版)。
2、合伙人或发起人出资相关证明文件。
3、自事务所成立以来本所股东(合伙人)完成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业务清单(分审计、验资项目按发文顺序排列,同时报送电子版)。
4、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标准(包括执业质量、参照中注协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劳动、人事、财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股东(合伙人)自事务所成立以来工资发放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依法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文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股东(合伙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提请区财政厅撤消其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责令事务所限期进行整改,并记入当事人及事务所诚信档案;发现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移交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同时提请惩戒委员会进行行业惩戒。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