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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
| 点击量:1641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5-5-20 2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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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会协[2004]98号 (2004-12-31)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96]第429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我区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验工作,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年检对象 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我会批准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均要参加年检。区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年检。应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已发送至各会计师事务所的电子信箱。 二、 年检时间 年检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为我区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年检 期间我会暂不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和转所申请。 三、年检内容 (一)截至200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是否有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相关会费。 (六)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年检呈报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按(二)所列注册会计师姓名顺序提供];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及各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汇总表》; (四)如已办理职业保险,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已缴纳会费、年检费的凭证; (六)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尚未领取证书的注册会计师须提供注册批文复印件),其中年检未参检及未通过人员须上缴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证。 上述材料(一)——(五),应使用标准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年检程序和方法: (一)事务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布置并组织有关人员准备年检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要如实填写有关年检材料,并亲笔签名和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原则上不准由他人代填)。 (三)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材料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材料如有虚假的,由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负责。 (四)事务所应将未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的汇总名单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上报我会,并及时通知其补检或办理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手续。该部分人员在三个月内可以申请补检或按《中国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为非执业会员。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又不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将取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册,于2005年元月1日——2月15日期间报到我会。 (六)本次年检每位注册会计师交100元年检费,由事务所统一汇到我会帐户(户名: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开户行:建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帐号:4504500362269000126)。 (七)我会审查完毕,在事务所年检情况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后,发还给注册会计师。我会审查年检材料时,可根据情况对年检材料进行实地抽查。 (八)年检结束后,我会将于2005年4月在《广西日报》公告年检结果。 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已经超过规定职龄者; (五)在登记注册执业的事务所以外兼职者; (六)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七)未按规定缴会费; (八)已经离开事务所三个月,或离开事务所不准备回来工作者; (九)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十)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对于第(五)、(六)、(七)、(八)、(九)种情形,可在三个月的时间内补检。 八、年检结果的处理 年检不予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未按规定参加2004年度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按年检未通过的规定处理。 附件:1、《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 2、《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 3、《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汇总表》 4、《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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