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07〕53号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财法函〔200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财政部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财会处函〔2007〕10号)收悉。经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3年”、“5年”和“1年”,都是指周年,即分别表示“满3年”、“满5年”和“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