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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暂行办法
点击量:1672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6 9:42:00
桂会协〔2007〕2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区注协各市办事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6年11月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会协2006[63]号,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中注协又下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会协2007[20]号)。按照中注协对贯彻实施《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会制定了《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暂行办法
 
    一、   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组织全所员工认真学习《制度》,深入领会,全面掌握,并根据要求严格开展本事务所每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各事务所必须设置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将专门负责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区注协备案,培训负责人员有变动的必须在变更后及时报区注协。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制度》的规定和区注协的要求,建立本所的培训制度或办法;制订及实施本所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本所的培训学习;支持和选派人员参加中注协和区注协举办的培训班;考核、评价本所员工的培训效果;建立本所员工的培训台帐并统计其培训学时。各事务所必须在每一培训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新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区注协。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加中注协或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班,须先报区注协考试培训部,由区注协统一报名。完成培训任务后于当年12月底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区注协登记确认其个人培训记录。
    四、区注协将充分运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块,对我会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班信息、培训情况、培训学时及统计、培训证书等均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中注协开通该系统功能后,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参加协会培训班的报名、查询培训课时等工作均应通过网络进行,请各事务所注意上网办理并将参加培训计划报区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认真学习并熟悉和掌握该系统功能,以实现培训工作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化和信息化。
    我会举办每期培训班,均将该班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师资等详细资料提前15天以上在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布。拟参加培训的学员最迟须在开班前5日内由其所在事务所统一报名并通过网络报送区注协。报名后确因故未能参加培训的,事务所必须提前3天以上报告区注协。报名后未提前报告而不参加培训的,区注协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五、区注协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严格实行考勤和考核措施,经考勤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学时。培训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授课老师和其他学员,不得有影响课堂学习秩序的行为;考勤缺席者扣除当次课时直至当期培训班可计的全部学时;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计算学时;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除不计算学时外,还将对其个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录在事务所和个人诚信档案内。
    六、参加区注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携带本人培训证,由区注协确认完成本期培训后方可填写培训记录。个人培训证书应由其本人妥善保管。
    七、区注协将在每年度举办最后一期继续教育培训班前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考核周期内完成的培训学时进行初步统计,各事务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所员工的培训学时台帐与区注协进行核对,并督促尚未完成学时的注册会计师及时参加培训以完成其学时。
    八、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内部培训如需区注协确认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必须于每年3月份前向区注协书面提出办班申请,经区注协审核批准后可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须接受区注协的检查与考核后方可予以确认。拟申请本条款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务所达到一定规模,本所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含50人);
    (二)事务所近三年来执业记录良好,未受到过行政机关处罚和区注协行业惩戒,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无弄 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三)事务所重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设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有丰富的培训组织经验,积极组织参加中注协和区注协举办的培训班;   
    (四)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五)具有符合中注协或区注协要求的师资;
    (六)具有符合中注协或区注协要求的教材或培训内容;
    (七)符合区注协要求的办班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内部培训结束后须在7日内将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地点、培训人次及考勤表、培训学时、考核成绩等)以书面、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区注协报告。
    九、拟申请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在申请注册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具体办法参照我会“桂会协[2005]62号”文件执行。
    十、非执业会员的每年度培训,按照属地原则请区注协各市办事处组织实施并考核,要求每位非执业会员每年度完成20个课时的培训任务。
    十一、区注协将根据《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本暂行办法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和检查,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事务所综合考评和会员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组织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出色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制度》要求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惩戒,未按《制度》规定完成培训学时的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ОО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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