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07〕45号
玉维卡、李洁、徐彬、马利萍、卢桂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广西君益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西君益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广西君益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玉维卡(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300080520)、李洁(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300010057)、徐彬(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300010060)、马利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300010067)、卢桂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300080521)。
三、广西君益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玉维卡;办公场所为桂林市中山中路38号大世界智能写字楼711室,邮编54100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
四、广西君益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会计管理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