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关于同意设立南宁市博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
| 点击量:1359 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6-5 9:03:00 |
|
|
|
桂财会〔2007〕19号
黄菊、韦学礼: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南宁市博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南宁市博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南宁市博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黄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100140609)、韦学礼(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1300010659)。 三、南宁市博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黄菊;办公场所为南宁市云景路9号东景花园16栋2单元221室,邮编530031。 四、南宁市博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会计管理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