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会协〔2009〕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障行业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会费缴交规定,现就2008年会费交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按2008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收入总额的1%进行计缴。 二、根据中注协要求,按行业会计报表计算团体会费时,除资产评估收入允许扣除外,其他各项收入不能扣除。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按每人1000元计缴个人会费。个人会费由事务所统一代缴。 四、为便于会费计缴和核算工作,请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分开上缴。户名: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账号45001 60455 00505 05857,开户行:建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五、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会费清缴完毕。 特此通知。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