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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补充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3    

桂会协〔2012〕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注协《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122号)要求,现对《关于印发广西区会计师事务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会协〔2011〕101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请遵照执行。

一、未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必须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地方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二、完成继续教育及遵守章程和制度的材料。申请人最近连续五年必须完成继续教育和按时交纳会费,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

三、其他材料

(一)工作业绩证明。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五年内审计业务报告档案目录(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并能够证明其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和复印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二)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以及申请人在原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受理。区注协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和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者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审议,并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文件下载:关于广西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补充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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